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中国公民;
参加边境旅游活动的来自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及台湾居民。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如不能证明监护关系则还需提交监护证明材料;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2、承诺办结时限:15日,有疑问或情况特殊的延长至30日;边境旅游出入境证件承诺办结时限:3日,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延长至5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项目单位标准收费依据
一次出境或者一次入境有效本20元
一次出入境有效本20元
多次出入境有效10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