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项目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企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3.变更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潮州市农村乡镇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盖章。
收原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收原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收原件,盖章。
收原件,盖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