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3、县级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合规。
二、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