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附加条件(1)申请的,提供大专以下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或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职称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2)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或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相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与个人出资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的证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