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会因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也会不同。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载明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和补偿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注明: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这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没有公证的协议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