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后内容: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应为原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核发的证件。
申请增减服务范围提供。内容应包括增减项目名称、原因、措施等。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负责)人提供。学习和工作履历证明提供原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提供。应为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名称。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申请变更机构地址提供。场地需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租用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后的场所使用期限要达到一年以上。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