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校对原件;(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
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情况。
进口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期在30日以内,且没有拆装分散加工,或没有存放在疫区,或没有运输途经疫区的。
品种数量一致。
调运外省的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