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打款。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