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戒毒所的戒毒期限为2年。
我国强制戒毒所分为两类,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和司法机关强制戒毒所。
两者配合进行强制戒毒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暂时防治管理,一般为3—6个月,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司法戒毒所负责后期的管理教育。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员会对戒断效果进行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两年期满前也有一次评估工作,得分低于60分,会相应延长戒毒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分数为60—80分,戒毒所可以责令公安机关将病人转为3年的社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