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的,解除联营合同后,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联营各方通过协商一致,以签订联营合同形式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协作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稳定的;
2)联营不要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效益。联营各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型联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松散型联合的财务特征
松散型联营各方保持参加联营之前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政上缴渠道;联营各方自立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人,财,物各自的管理,自主经营;各方按联营合同,协议进行活动,受其制约,遵守统一的生产经营计划,规定统一的商品价格和利益分配方法,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承担义务,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协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