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先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三)对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申报失业保险待遇前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牡丹E时代卡复印件一份;
(5)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
(五)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1个月减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申报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火化收据、火化证、户口注销凭证、待遇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办理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