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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备注:根据《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第六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应当由总局和省局登记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总局和省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公司。 公司住所在市区的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