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业务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浅薄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便进入新闻行业,导致他们对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也寥寥无知,所以他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业务素质而造成新闻侵权。再者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浅薄,部分新闻工作者有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把自己的特权思想有意无意的体现出来,不能把自己视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的形象出现,作出不公正的报道,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媒体缺乏相应的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大量增加,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忽略自己的社会职责,有的新闻机构为了追求最大的发行量,大量刊播夸大事实的或者完全虚构的新闻报道等。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新闻业正从单一的官方指导向多元的市场指导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新闻媒体行业规则与职业规范已经不能符合发展趋势,而在新旧规则交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空白,客观上造成了漏洞。但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只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起着规范作用。因此,如何调整新闻行业规则、重塑行业规范,制定成文的新闻法和行业内部规范,成为一个极其紧迫的课题。
(三)新闻报道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新闻的宗旨和生命,新闻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新闻事实的正确性,违背真实性原则往往会发生新闻侵权,有的新闻机构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采访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导致新闻内容失实。而新闻内容严重失实主要表现在在:随意修改,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夸大事实;事实不准,乱下结论等。纵观新闻侵权的案件,几乎所有的新闻侵权都和违背新闻的真实性有关,所以把握新闻真实性原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