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我市退休的归侨职工。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要按单位隶属关系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分别对本地归侨职工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依法认定。
2、在计算归侨职工连续工龄时,归侨所在单位需凭原始安置档案由侨务部门辅助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确认。
3、归侨职工退休前或退休时,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审批;属于市直企业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