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相关通知规定,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区确定,不同城区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
2、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龙泉驿区和郫县: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
3、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和新津县: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
二、成都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成都户籍的城乡居民;
2、家庭月收入低于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规定条件。
根据四川省《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规定,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两线合一”工作,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原来的288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达到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各市(州)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和调整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时可能发放变化,具体等待成都政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