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
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拨款。
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