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宿迁最低工资
宿迁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7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20元每月,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经过调整,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至1620元,上涨幅度百分之6.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至14.5元,上涨幅度达百分之7.4。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计入下列项目: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详细内容
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针对全日制职工,而时薪针对非全日制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时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