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的限制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提出变更申请前,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