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不能仅以新冠疫情防控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协商减免租金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