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7、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