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
12、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13、授权委托书
14、受委托人身份证(供核验)
15、《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