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