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商业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告知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此处从略)、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我国对债权人的告知采取公告与个别通知并存的双重保护,且不但要报纸上公告,而且要公告三次。
2。债权人对商业银行合并享有异议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其后果是商业银行不得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