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护照办理条件
(一)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到我市有受理权限的出国(境)业务受理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公安分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
(二)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内但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四)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过期失效的,可以重新申请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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