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行政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①标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情况;②标明场界准确位置及相对位置;③标明准确方向、方位;④标明主要参照物;⑤施工进行后,噪声监测点等其他内容可后补。需盖单位公章。
1、需盖单位公章2、根据需要提供
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