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范围及原则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
2、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单位
个人缴费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索取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3、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情况等(是否记载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自行决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缴费情况应每年度汇总一次。
4、个人缴费记录的变更及转移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和其他资料,对个人缴费记录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