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1983年)
第八条向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送国家测绘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地方单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审批。
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当地大军区同意后,再报国家测绘部门审批。送审报告要写明国家批准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附批文的复印件)、拟提供测绘资料的品种、范围、数量和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测绘资料(一式二份),一并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