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工作日)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局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区分厅(网址:http://nasp.st.gov.cn/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县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潮阳区农业局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流程图见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七条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潮阳区农业局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特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