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审批:
a)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
b)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过查询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审查其是否符合结婚/离婚条件,并询问有关情况,和询问笔录。
c)自愿结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现场各填写《登记声明书》,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并按指纹。
d)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登记声明书》“监誓人”一栏上签字。
办结: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审查处理表》。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手印。 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打印证书。
送达: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 将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结婚证书折叠整齐,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登记的当事人双方。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