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询价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一是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备案、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予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并予以通报。还可视违法情形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未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是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有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实施条例》加大了政府采购活动“裁判员”评审专家的处罚力度。
四是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