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被限制高消费,而住院是治病,允许和帮助治病是人道关怀,这是任何时候都提倡的,与高消费根本不搭边。当然可以住院。
虽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基本权益依然得到保障,主要的惩戒措施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只要你不在法律明确高消费范围,其他行为依旧是允许的。限制高消费为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在执行工作中,拘留作为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规范适用,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因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适用时必须慎重,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严格拘留审批手续。拘留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定理由,同时要有相关的必要的证据,由合议庭讨论提出意见,层报执行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
在执行拘留时,执行员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并告知被拘留人,如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宣布拘留决定后,被拘留人当场认错悔过、积极履行义务的,经执行局长审核,报院长决定,可暂缓拘留或解除拘留。
适用拘留的目的是排除妨害,大力打击老赖,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性。因而,在具体适用的时机上,既要注意把握好火候,又不能过于保守,以免影响了案件的执行。
充分运用拘留的震慑作用。对以暴力手段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在执行时哄闹、行凶打人等紧急情况,应及时、果断地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然后及时向院长报告。
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的不得强行拘留,或已经采取拘留的应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对同一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不得连续拘留。
强化对拟拘留对象的法制教育。对拟拘留的被执行人,在对其思想教育一时做不通的情况下,先送其到医院体检,为下一步真正实施拘留做好准备。同时在送去体检途中,坚持对被执行人不厌其烦地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意识到执行人员要对其动真格了,这时如果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就不用被拘留。
积极敦促被拘留对象履行义务。对已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在送进拘留所时适时向狱警介绍案件情况,促使狱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教育,并通过及时提审督促被拘留人认识到错误,促使其积极与亲戚朋友联系,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