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超过年利率36%(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款时约定利息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