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2)具备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3)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4)具有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2)岗位责任制度;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2001年)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