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姐妹的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这种“领养”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要收养亲姐妹的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如果是华侨要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8、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领养的流程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