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要履行的职责包括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可以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但是按照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说个人自愿辞职与离职是不可以申报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解除劳动合同60日之内必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