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法院有审查义务的,主要审查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当事人主动报告
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线索。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虽然会有诸多不便,但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民事活动中会不同程度的掌握着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法院,法院可直接展开调查,以便快速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材料。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动产、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2、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及信用信息;
(2)向房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3)向车管所了解被执行人机动车的信息;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相关公司、企业登记等信息;
(5)向证券公司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等信息;
(6)向公安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及相关信息;
(7)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8)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及小区居民侧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9)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交活动、经营状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