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查。
2、受托银行提交中心进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
3、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离开贷款服务大厅。
5、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提取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2、职工身份证明;
3、职工婚姻关系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二)相应证明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购买政策性住房: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4、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5、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8、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市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身份证后四位+00
例身份证号为:11010819000509123X,那密码就是912300。如果忘记只能找12329公积金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