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带什么资料
外婚姻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国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公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