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