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8)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9)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
(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