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见附件2)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当场阅核有关材料或者经社区民警核实,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当场答复申请单位。对单位发函调查的,按照上述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函。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公证部门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见附件3)。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