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材料
1.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2.“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应提交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见附件4。
应由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适用)。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