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评估——审批——结束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评估——审批——结束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原件
原件核对
原件
一式两份
原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