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在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使用。
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偷偷录制的,在民事诉讼中只要不明显侵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不可用,不能成为犯罪证据;但录制声音本身或与其他行为结合是犯罪行为的,可作为证明犯罪的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的技侦过程中的录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可作为犯罪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