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结婚(含再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下列夫妻: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辖区的;
2.夫妻双方或一方现居住地为本辖区的;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辖区内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高校所在街道办理的;
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本辖区办理的。
5.夫妻双方均不能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注:涉外或涉港、澳、台婚姻中,内地一方为本辖区户籍的,双方子女数按《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计算。
1.申请人可以在怀孕前至怀孕后三个月内携带申请资料到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生育登记表》。
2.街道受理人员审核资料,登录“城乡一体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系统”办理生育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3.申请人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生育登记的街道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