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社会工作部(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三、办理材料
收原件(属新建、改扩建、租借的,应当提供本想材料)
收原件(属新建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收原件(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本想材料)
收原件(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复印件
收复印件
收复印件
收复印件
收复印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