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机构
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4.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