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生育津贴申领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不予办理的情形: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津贴申请的
5)夫妻双方均为境外人员,或者一方为境外人员在境外生育的,已领取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
二、办理材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选其一,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收纸质原件,禅城区参保的,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3.代办人身份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
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1、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
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1、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1.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2.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2.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9.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0.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
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待遇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1.结婚证明
1、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3、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
1.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2.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3.用人单位的情况说明
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收原件。
14.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
15.法人代表账户
1、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时提供;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16.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7.劳务派遣协议
1.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2.复印件需单位盖章;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8.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等之一。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9.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没有单位公章的,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时限
1.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自分娩之日的次月起12个月内。2.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
五、办理时限
30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