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现场踏勘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完整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申请书;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3、拟拆除设施的现状图;4、拆除相关协议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复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现场踏勘是否同意,并作出审核结果。
合格批准办结,不合格不予办理。
对报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最后审查,作出审核意见。
准予许可的颁发《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