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工伤人员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二)办理条件:符合公务员工伤范围内的费用。
(三)所需材料:1.门诊:门诊原始发票;门诊检查、化验报告,诊疗明细。2.住院: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加盖定点医院公章。
(四)办理程序:1.受理:全市所有享受公务员工伤待遇的人群发生的门诊(药店购药)、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或个人负责收集、整理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结算科窗口。2.初审:受理次日由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自受理环节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并退回。3.复核:自受理环节起1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交复审人复核,复核后由相关人员将复核后的结算单报基金结算科科长审批。4.审定:医疗费用金额超过3万元,需再报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结算科;联系电话:85805870